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海南省司法厅以政治部名义对吴清滚律师停职检查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0 生效日期: 1994-01-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政治部1993年8月24日《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琼司政(1993)017号]以及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1993年10月23日报来《关于对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有关问题的说明》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你厅由政治部做出的《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不符合对执业律师的惩戒规定和有关程序。根据我部《律师惩戒规则》和刚刚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前,还是成立之后,都属于律师职业行为,如确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都应适用《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因此,你厅应变更处理程序,撤销琼司政[1993]017号《关于吴清滚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改由厅律师惩戒委员会依据《律师惩戒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二、吴清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由你厅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自己调查核实的事实和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作出认定;如确有违纪行为的,应依据《律师惩戒规则》予以惩戒;是否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此复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