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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管理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6 生效日期: 1989-01-16
发布部门: 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昆广(1989)2号
 为进一步加强音像管理,维护音像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凡发行销售的音像出版物,必须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对不注明音像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出版物,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和发行。严禁违章翻录音像磁带,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已出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和重犯者,没收其设备、吊销执照和罚款。 
  二、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联发(1986)67号文件以及省政府云政发(1987)141号文件规定,本市凡经销音像出版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昆明市音像事业管理处申报和办理经营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无证经营者,没收其全部音像出版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办理工商经营执照,但未到昆明市音像事业管理处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如需继续经营者,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原工商营业执照到昆明市音像事业管理处申请补办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经营(个体经营者,只办理节目录音带的代销业务),逾期不补办手续者,按无证经营处理。 
  四、凡经营音像出版物的单位或个人,需按音像出版物进货总额的1%,每半年向昆明市音像事业管理处交纳一次管理费。 
  五、加强音像出版物发行、销售的管理。坚持一证一点(单位、门市)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乱设摊点、游动销售。对走私、贩卖、翻录销售音像出版物等非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依法查处。 
  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播电视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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