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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速递方式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2 生效日期: 1993-06-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在施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附件一过程中,有些地方对第一条第1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副本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邮电部速递局联系,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和通知如下:
  据邮电部速递局介绍,现在往台湾速递邮件有三个渠道:一是通过邮政官方渠道按ems邮件收寄。这个渠道仅邮寄文件类,不能办理查询,也无反馈。二是通过民间的美国西雅图安邦快件公司寄发。该渠道仅收文件类,可提供查询、反馈,但邮寄速度较慢。三是通过民间的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此渠道是按台湾包裹快件收寄,以邮物品为主,也可邮文件资料,速度快,可查询、反馈。上述三种渠道的收费标准不同:前两个渠道的邮资费每500克以内的收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及其零数加收30元。第三种邮费是每1000克以内收费1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及其零数加收52元。
  因各地开辟的与台湾通邮渠道不同,请你处直接与当地邮局速递部门联系,询问本地邮政部门与台湾联系的最佳渠道。今后凡通过邮政官方和安邦快件公司寄发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在500克以内的收人民币140元;通过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每件在1000克以内的收取人民币240元,如果超重按速递局的标准加收超重费。以上收费,公证处留20元,其他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原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一条第1项,用速递方式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规定不再适用。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
1993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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