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办药发(1993)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药品管理法》、不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谋取暴利,擅自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人白细胞介素-2、促肝细胞生长素、干扰素等生物制品,屡禁不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现将湖北省卫生厅鄂卫药(1993)18号文转发你们.希依法惩处类似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的生物制品的不法分子和单位。
附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肝细胞生长素、人白细胞介素-2等生物制品的通知(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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