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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05 生效日期: 1992-12-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1992)价费字618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征收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管理费的函》(司发函(1992)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的交流,参照其他国家的普遍作法,同意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取以下费用:
  一、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二、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申请审批、档案保管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各级司法部门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具体编报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商定。
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199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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