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375号
福建省司法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九条“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律师资格的审批权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你省自行将律师资格的授予、特邀律师的审批以及《律师工作执照》的发放权限下放到福州市司法局和厦门市司法局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立即停止。
司法部早在1990年10月已将《律师法(送审稿)》报国务院。中共中央(91)20号文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律师法》列为抓紧调研论证的法律草案。在《律师法》未审议通过之前,仍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进行律师体制的改革,如果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事先报请部和有关立法部门同意。不应自行其事。
关于特邀律师问题,我部在《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准备取消这一称谓,并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律工作人员聘为专职律师。你省自行将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必将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据此,请立即停止由地、市司法局发放律师工作执照(证)的做法。
望你们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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