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2)006号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经商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否担任特邀律师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1988年10月6日颁布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88)司公发字第275号)的规定,自1988年10月起,司法行政机关已不再批准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中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离退休人员凡参加经商办企业的,即不得担任特邀律师,已经担任特邀律师的,应收回其《律师(特邀)工作证》,不再聘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