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在广告经营活动中非法转让、出卖广告经营许可证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现就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处罚问题做如下规定:
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