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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26 生效日期: 1991-09-26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新的抚恤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民政、财政部门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附: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

等甲
参战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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