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2号文件)中所作的“此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的军事设施”的规定,现就武警边防部队军事设施保护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边防部队的军事设施应按照国发[1990]72号文件的规定,列入军事设施保护法范围。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及有关规定。
二、武警边防部队团以上单位应参加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并履行其职责。
三、武警边防部队下列军事设施确定为军事管理区:
有部队驻守的(中朝边界、中缅边界云南段和深圳、珠海一、二线地区)设防地域;
团以上部队机关(含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营区;
边防检查站(含口岸关闭期间由边防检查站管理的区域)、安全检查站、边防大队、边防工作站、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缉私中队等部队营区、哨所、外籍人员管理所、执勤点;
武警边防部队的港口、码头、锚地;
团以上部队的靶场、训练场(训练基地);
仓库;
农场、牧场;
其他需要保护的设施。
199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