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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6 生效日期: 1990-11-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含领取抚养金的,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工资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其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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