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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
证券销毁是证券管理工作的最终环节,是证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社会安定及我行信誉。到目前为止,我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已达300多亿元,今后每年都有大量证券到期,销毁证券的工作量很大,而且,随着我行证券业务的发展,证券发行及销毁工作量还会增大。因此,必须加强证券销毁管理工作。
为了使金融债券销毁工作有章可循,总行曾于1990年2月1日以建总函字(90)第19号文发出了“关于销毁金融债券的通知”,总的来说,绝大多数行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和漏洞。如有的领导不够重视,思想麻痹大意,组织指挥不到位;有的组织不严密,没有考虑应急方案,一旦出事,慌忙应付;有的证券经兑付后没有全部做切角或打洞处理,留下隐患;有的对销券厂家及其设备工艺可行性不做认真研究,使销毁工作被迫中断,出现漏洞,给作案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个别行甚至发生了废券流失到社会上的重大事故。为此,总行再次强调,各行对证券销毁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照章办事,严密管理,做到绝对安全、万无一失。现再次通知如下:
一、总行组织发行的证券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组织销毁;省、地(市)行组织发行的证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销毁办法。
二、做好证券销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成立销毁证券工作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成员由筹资、保卫、会计、审计、出纳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要制定证券销毁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及必要的应急办法。按照有价单证销毁管理办法详细填制“销毁证券明细表”,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对待销证券进行复点、检查。证券一经兑付,除按规定加盖“已兑付”等戳记外,还要立即做切角或打洞处理。切角的规范是:在证券正面右上角做三角形切剪,三角形最短边线不得小于三公分。没有切角或打洞机的行要立即配置。未售完证券,在证券发行期结束后,除按有关规定登记、记录外,其销毁工作比照已兑付证券手续,必须加盖“注销”等戳记并做切角或打洞处理。对收回的伪造、残破、污损等不予兑付的证券,要加盖“作废”等戳记并做切角或打洞处理。销毁前要对照“销毁证券明细表”及有关帐务,对待销证券进行复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券相符。复点全过程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其中必须有销毁证券工作小组成员)。要检查待销证券是否已按规定加盖“已兑付”等戳记,是否已做切角或打洞处理。未按规定处理的必须补做。复点无误后,业务负责及经办人员要分别在“销毁证券明细表”上签章(签字)。
3、对销券厂家的设备、工艺、安全措施要进行认真考察,对拟采用的销毁方式要进行技术鉴定,做到切实可行。目前销毁证券一般采取化纸浆和焚烧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保种方式,事先都要对销毁方式的可行性做技术和安全鉴定。如同时销毁两种以上证券,要分别进行技术鉴定。
三、技术、安全鉴定合格后,如还需将大捆待销证券解散或粉碎的,要严格处理手续,并在有包括销毁证券工作小组成员在内的三名工作人员在场时,方能拆包进行化浆或焚烧销毁。
四、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销毁前对销毁时间、地点要严格保密。在运送和销毁过程中,保卫人员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现场。如出现意外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现场,防止废券散失或出现其他问题。
五、销毁完毕,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现场,确实全部彻底销毁后,方可撤离现场。
六、销毁工作结束后,销毁债券工作小组要写出书面报告,连同“销毁证券明细表”一起永久存档,并按规定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在销毁证券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总行保卫和筹资部门,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之后补书面报告。
八、加强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对在证券销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参销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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