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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15 生效日期: 1989-12-15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妥善做好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任务而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的抚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人、武警、公安干警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遭歹徒杀害和因公牺牲的,按因战牺牲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按规定予以抚恤。  二、军人、武警、公安干警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负伤致残的,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三、各地因执行制止动乱任务而伤亡的武警、公安干警,其抚恤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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