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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21 生效日期: 1989-06-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来函反映,我国公证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未直接证明准驾车型,使当事人在国外办理驾驶证时遇到困难。为便于当事人在国外办理驾驶证,今后公证处在出具此类公证书时,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在证词中写明准驾车型。证词为:“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内容与×××(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相符。该驾驶证上××省(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章,××省(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所证件章均属实。根据上述驾驶证,×××(当事人)可以驾驶××车和××车。”
  另外,根据公安部《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机动车驾驶证。新驾驶证分为四种,即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凡是已发了新驾驶证的,我公证处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正式驾驶证)为根据办理新驾驶证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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