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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2 生效日期: 1986-11-1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表彰民政战线的杰出职工和对我国民政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士,激励广大民政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特设民政部最高荣誉奖。.
  一、名称
  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已为人们所熟知,“孺子牛”所体现的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正是广大民政职工精神风貌的写照。为使这种精神长存永驻,发扬光大,民政部最高荣誉奖特定名为“孺子牛奖”。  二、授奖范围
  主要奖励各级民政部门包括所属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和国际上关心、支持民政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三、授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孺子牛奖”:
  1.勇于改革,为民政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2.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3.曾经担任民政部门领导工作,对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者;
  4.关心、支持民政工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5.关心、支持我国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国华侨、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  四、评选办法和授予权限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评选委员会。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评选委员会评选,部务会议审定批准。
  评选委员会由现职正副部长二人,民政部咨询委员会成员五人,有关司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人各一人组成,部长任主任委员。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部长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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