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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教育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步伐,现对有关他们的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随调配偶无论调到什么单位,其随迁子女在转学、入学时,一律免征“集资办学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到其配偶所在地安置,其配偶又已在当地厂矿企业单位工作多年的,是否向有关厂矿企业单位征收“集资办学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地教育部门,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要妥善安排,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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