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律师调动工作后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11 生效日期: 1984-07-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厅公证律师处(84)青司公字第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后,其律师资格是否保留问题,我们研究认为:
  一、律师调往检察院、法院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宜兼做律师工作的单位工作,应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即停止履行律师职务,收回律师工作证,但其律师资格应予保留。  二、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往其它单位,按《律师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文件规定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兼职律师,但无需重新审批律师资格。  三、律师工作变动,应报我部备案。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