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发行传字[1997]3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年利率7.74%。
二、粮棉油储备贷款按照国家专储物资实际情况,由借贷双方确定期限,执行年利率7.74%。
三、粮棉油调销贷款执行年利率8.64%。
四、扶贫贴息贷款仍执行年利率2.88%,收回再贷部分执行年利率5.76%。
五、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5.76%。
六、林业治沙贷款执行年利率8.64%。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中长期各档次利率。
八、发放的其他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均执行调整后的短期和中长期各档次贷款利率。
九、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和库存现金占用的资金执行年利率7.02%。
十、系统内往来利率执行年利率9.09%,调整后利率从12月1日起执行。
十一、联行汇差资金利率执行年利率9.09%。
十二、人行划转的专项贷款利率,总行将另行通知,在没有通知前暂按原利率执行。
十三、粮棉油收购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
十四、对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贷款,从10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十五、本通知从1997年10月23日起执行。各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