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农[1990]2519号
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见京财综字〔1989〕104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购买统一收费票据的补充通知》(京财综〔1989〕2038号)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纳入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系列,现对工商局和财政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的通知》(京工商行财发字〔1989〕1号)作补充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套印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费票据专用章,无专用章的工商行政管理票据同时废止(违反市场管理处理单、罚没款收据除外)。废止的专用票据必须报市工商局行财处,派人监销。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由市财政局监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刷和管理,并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乡主办的集贸市场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持“集贸市场开办许可证”到所在区、县工商局购买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票据的管理和收费工作,并按工商局和财政局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
3、所有收费票据,必须专票专用,禁止混用,更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四、各单位购买工商专用票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印刷成本收取工本管理费,用以冲抵垫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