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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金银制品所需金银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0-02-11 生效日期: 1980-02-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0)银行字第5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外贸部门出口金银制品所需金银的供应办法,对外贸易部和总行业以(79)贸综计字第359号、(79)银会字第74号通知各行。现将需要重新明确的几项内容和作法,通知如下:  (一)外贸及轻工旅游业经营以金银作为主要原料的出口制品所用金银,应根据核准计划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另加1%的手续费,办理金银供应,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外汇。
  (二)各地商业部门所属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改制和修理金银制品所需的金银原料迹接总行、外贸部联合通知办理。
  (三)售出金银所得外汇,由省、市、自治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行通过902国内联行外汇往来划收中行总行工农业营业部帐,由营业部向总行会计发行局办理结汇和登录外汇额度帐。另外,售出分行应依实售金银量按金银配售价格划报总行(划付报单必需附说明换汇情况的附件),收回价款。
  (四)由于中国银行总行每日有国际市场金银价格通知所属中国银行分行,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与当地中国银行洽商逐日提供国际市场金银价格资料,凭以办理金银售价结算工作,总行不再办理外汇价格定期通知事宜。
  (五)国际市场金银系以金衡盎司作为计量单位,每金衡盎司折合公制订货1035克。以此求出金银每克的美元价格即可按规定办理计价。  抄送:外贸部计划局,轻工部美术公司,商业部特需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长春、哈尔滨、石家庄、福州、杭州、南京等,中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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