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关于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9-10-11 生效日期: 1979-10-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发[1979]36号
 
  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结(离)婚证收费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
 
  一、自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起,每张结(离)婚证可根据各地印制、工本情况,收费二角至四角。 
 
  二、仍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证,但要选用较好的纸张,设计印制要精致、美观、大方,为群众所喜爱。结婚证的大小一般可按新闻纸的三十二开。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