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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失踪的军人,鉴于作战结束时间已久,中越双方遣俘工作已结束,至今没有获得其确切消息的,均按牺牲军人处理,并按现行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以后如发现有的人未牺牲时,再予更正,已发的的抚恤金不再追回。 二、对已证实是被越俘的军人,在未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前,其家属仍按军属待遇,不得歧视。 三、失踪军人,由广州、昆明、武汉、成都军区政治部核实后,通知有关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上述精神,分别处理,并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对随军参战的民兵、民工中的失踪人员,也按此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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