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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2-23 生效日期: 1978-12-23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总局
发布文号: (78)林造字28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的通知.
  1978年12月23日(78)林造字28号
  林木种子是植树造林重要的物质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培育和经营林木种子的工作非常薄弱,很不适应林业高速度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为了加强培育和经营林木种子的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种子产量和质量,加快良种基地建设和建立、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尽快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质量标准化、造林良种化,特制订《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林木种子发展规划》,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
  一、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二、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略)
  为了加强培育和经营林木种子的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种子质量和产量,实现造林良种化,以适应林业发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一、种子经营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种子的专业机构,抓好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尽快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
  (二)林业部门要统一管理林木种子,以提高种子质量为中心,全面加强种子经营工作。采好、管好、用好种子,早日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
  (三)以良种繁育中心为骨干,国营场圃为基点,健全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速造林良种化进程,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二、种子采收经营
  (四)在种源调查的基础上,选择种性优良、种源丰富的县、局作为当前重点采种区,装备种子采集、加工、保管设施,做好母树的保护和抚育,加强种子的采收和调运管理。
  国有母树林,一经划定,严禁主伐。对划定后的母树林,要进行调查设计,制定经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方向。林权属于社队集体所有的,可由县林业部门、国营场圃或聘请半脱产的管理员,具体协助社队,做好母树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凡有种源的县、社、局、场,都要根据造林需要,自用自采,挖掘种源潜力。种子重点产区要积极支援缺种地区,保证外调种子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物候观察、结实调查和产量预报,制定采种计划,妥善安排劳力,组织好采收工作。
  以国营场圃、社队林场为骨干组成采种专业队,加强技术培训,选择好母树,掌握成熟期,统一开山采种,防止抢采掠青或种实散落。建立生产责任制,分小组、划地块组织采种。注意人身安全和保护母树。改革采种工具,不得损枝采种,破坏母树。
  (七)采种应选择生长健壮、结实正常的优良母树。坚决不采不收不用生长畸形、“小老树”、多代萌芽木、病虫害严重树木的劣种。
  (八)建立和健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种子采收、加工、保管、包装、运输、调拨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人负责。哪批种子,哪道工序,发生质量问题,都要追究责任。对造成种子浪费损失事故,要严肃处理。
  (九)林业部门收购种子应与社队签订合同,明确规定种类、数量、质量、价格、交售时间和地点等,并按合同规定验收,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在林业部门收购力量不足的地点,为便于群众送交种子,可与供销社签订合同,委托代购,但应主动协助做好技术指导。种子收购价格,主要根据采集难易、采种定额和种子质量由省、区统一制定。选育的良种应按其增产效益和生产成本相应提价。邻近地区之间种价相差过大时,应相互协商调平,防止种子乱流和自由买卖。
  (十)林业部门要主动和供销、粮食、外贸等有关部门协商,对木本粮油等经济树种的种子,要优先满足造林的需要,选采良种,单采单收,分仓保管。
  (十一)做好种子加工、保管和运输工作。种实采下后,要及时进行脱粒和干燥处理,精选分级。种子符合质量标准,即可入库。贮存期间要定期检查,注意防止发热发霉变质、病虫感染、鼠雀危害。运输时要保持一定低温和通风良好,防止曝晒、雨淋、受热、受潮。
  (十二)加强种子调拨的计划性。凡属生产性的大量种子调拨,应统一归口由省、区林业部门审批和安排,防止盲目乱调,造成损失。在上一级林业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省与省、县与县之间调剂种子,实行订约收购和供应。
  (十三)贯彻执行生产和节约并重的原则,做到节约用种,合理用种。
三、良种选育推广
  (十四)坚持以选为主,选种、育种、引种和繁殖良种相结合,以达到收效大、见效快的目的。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树种制宜,确定繁育途径,实行有性繁殖与无性繁殖并举,母树林、采穗(条)圃、种子园统筹安排,多快好省地发展良种。
  (十五)用种要充分注意种子来源。开展种源试验和品种区域试验,制定种子调拨区划,合理调剂种子余缺,有计划地推广良种。
  (十六)合理规划良种基地建设。以省、区为单位,按照自然区划和树种布局建立良种繁育中心与良种繁殖点,构成良种繁育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中心由省、地掌管,是良种生产和科研基点,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良种种子、穗条;做好良种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工作;组织种源试验、子代鉴定和引种试验;推广良种、良法,进行生产示范。
  (十七)加强母树林的抚育管理。在生长发育健壮的人工幼林中,选择优良林分,建立母树林,留优去劣,疏伐抚育,防治病虫。对木本粮油等经济树种,母树林要进行病虫害防治、抚育、施肥、修枝、复壮等工作。对稀有珍贵树种和干旱地区灌木树种,要保护好现有种源,并有计划地营造母树林。
  (十八)开展选择优树优良类型工作。广泛发动群众,报优选优,县进行初选,再由省、要统一组织评选审定;对优树进行标记、登记,建立技术档案,保护管理好优树资源,未经县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砍伐。加速优树的无性系和子代鉴定工作,不断改进选优方法,提高林木选种的效果。
  (十九)抓好采穗(条)圃建设,为大面积建立种子园和繁殖良种,提供充裕的优质种条。结合采穗,建立优树收集区,作为良种繁育的科学实验场地,不断提高良种经营水平。
  (二十)高质量地建设种子园。根据建园的技术要求,进行调查设计,选好园址,精心栽培,集约经营,确保质量。坚持按工序严格检查验收,不合规格的要返工或重建。
  (二十一)在充分利用和发展乡土树种的同时,积极地、慎重地引进优良珍贵树种、品种。坚持科学态度,一切经过试验、鉴定,得出确实引种成功的结论后,再大量繁殖推广。要加强对引种驯化的组织管理和科技协作,克服盲目性。
四、种子品质检验
  (二十二)为保证和提高种子质量,杜绝种子的损失浪费和病虫害的传播,要积极开展种子检验工作。所有用种必须经过检验,做到不经过检验,就不收、不贮,不调、不播,把好质量关。
  (二十三)广泛开展简易检验,认真做好正规检验。收购种子可进行简易检验。检验的主要项目是纯度和优良度(或发芽率)。优良度太低的种子,不得收购。夹杂物多的要重新加工处理。大量采收、贮运种子及进出口种子要按照《林木种子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正规检验。主要检验项目有种子纯度、发芽率、发芽势、千粒重、含水量和病虫害感染程度等。
  检验部门根据检验结果,确定种子等级,并签发种子品质检验证。对检验不合格的种子,应提出处理建议,送检单位要尊重所提意见,妥善理。未经检验或没有检疫证明的种子,运输部门不予外运。
  (二十四)调拨的种子,由调出方负责检验,调入方复验。检验后由双方共同签证报上一级林业部门。推广的良种要在正规的品质检验证上,加注品种、类型以及良种种性、适应性。
  (二十五)种子检验和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种苗检疫工作。发现种子有危险性病虫害,必须经过灭虫、消毒处理。凡属从国外引入试验性的种苗、接穗,要在引种检疫苗圃内试种一个时期,查明确定不带有危险性病虫后,方可分散栽培。
五、用经济办法管理
  (二十六)迅速改变目前主要用行政方式管理种子的作法,依靠经济手段的管理,努力提高组织和管理种子生产的水平。
  (二十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林木种子公司,属事业单位,进行企业管理,实行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负责组织种子采收、检验、贮备和调拨;搞好良种的选育、引进、鉴定、繁殖和推广。
  (二十八)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发挥林木种子公司的主动性,把国家、公司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果。对经营种子和选育良种有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九)在种子收购、调拨上,积极推行合同制,严格按公司规定成交,违反订约的要赔偿对方经济上的损失。
  (三十)林木种子公司开展业务要同推广科研成果结合起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更好地为造林事业服务。实行生产、科研、教学三结合,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使之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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