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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在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问题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一九七四年政联字1号文件中提出的问题,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二日下达了《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意见的补充通知》,请你们直接与有关大军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系(国务院各部、委、局可直接与我局联系)。这些院校的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按照上述《补充通知》规定,由肄业生改为毕业生以及改变了院校等级的,可以按照大专院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改定他们的工资。 二、复员退伍战士中的一九七○年底以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凡是安排工作后尚未按原来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的,都可以按照国家计委(73)计劳字288号文件中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定级工资水平,改定工资。 三、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蒋匪叫嚣窜犯大陆时,从高等院校动员参军的未毕业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后,工资偏低的,可以按照比同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低一级的精神,改定工资。 四、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大学毕业生,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精神处理,即:可按一九七一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确定,也可按其军龄加工龄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 五、上述几类人员的新定工资,一律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促进安定团结的精神,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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