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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处理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65-12-16 生效日期: 1965-12-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内人工字[1965]第251号、中劳薪
 
  最近,不少地区、不少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应该怎样处理?经与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研究后,我们意见: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可以按照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办理;按照“补充规定”办理退休后的退休费开支和医疗待遇问题,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二十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即:退休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支付,医疗待遇由卫生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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