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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4-17 生效日期: 1965-04-17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障部
发布文号: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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