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2-09 生效日期: 1963-02-09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技术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处:  所询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中对解放前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也可以合并计算,应从何时开始执行的问题,现经我们请示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答复是:“从国务院发布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也就是从1962年6月1日起)执行,在1962年6月1日以前处理的,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为此,现对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文中提到的,过去已经处理的退职人员,这个“过去”即指该文下达之前(1962年8月18日以前)和1962年6月1日以后。特此说明,希遵照执行。.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