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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8-08 生效日期: 1962-08-08
发布部门: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共淳安县委整编办公室: .
  一、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一九五六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的,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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