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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6-08-21 生效日期: 1956-08-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人事字[1956]第2289号、卫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经国务院(56)国二办习字第14号批准同意,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将几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经费:这批人员退休前绝大部分原来已享受公费医疗,故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费不再另行追加,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
  2.医疗问题,由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给予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3.退休人员住院的来往旅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备,如果确有困难时,可向当地县、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申请补助。这项补助费从优抚事业费内开支。
  4.施行日期自接通知之日开始实行。
               
195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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