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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 1993-05-18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很大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区“两烟”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我区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区“两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一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规定的问题。在卷烟生产方面,一些地区不顾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仍在筹建计划外烟厂,烟叶复烤厂,个别烟厂超计划生产;在烟叶生产方面,有些地方还准备成立烟叶总公司搞产、供、销一条龙;在市场管理方面,无证运输、无证批发、无证经营非法倒卖比较突出,无证贩运区外烟大量增加,假冒烟、走私烟冲击卷烟市场,一些地区卷烟黑市批发规模越来越大;在烟草专卖管理方面,有的地区专卖意识不强,把搞活市场与烟草专卖管理对立起来,造成部分地区烟草专卖管理软弱无力,在流通领域里,大量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违章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为解决我区烟草行业及烟草专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打击烟草非法经营,保障我区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增强烟草专卖意识,并根据本地的烟草专卖管理现状,结合当前烟草行业在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制订贯彻的可行办法,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解决烟草专卖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在南宁召开的全区烟叶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计划、按合同种植,全区种植面积控制在四十八万五千亩以内,烟叶收购量控制在一百二十万担左右。各级烟叶收购部门要按质按价收购烟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烟农“打白条”,切实维护烟农的利益。 
  三、根据我区当前烟叶生产的现状,现有的烟叶复烤厂已能满足生产复烤的需求,各地不得扩建、新建烟叶复烤厂。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监督管理,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建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四、当前有的地区未经国家批准,以改革开放为借口,又建新的计划外卷烟厂,这是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应立即取缔,否则要追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对各种形式的地下工厂和卷烟加工窝点,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检、法、工商和烟草专卖部门,认真查处坚决取缔,发现一个打掉一个,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五、继续贯彻国家关于对卷烟限产压库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和卷烟厂无权突破自治区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指标。要坚持在专卖管理体制下搞活企业生产和经营。我区卷烟工业企业要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卷烟档次,增加名优和适销对路产品的供应,降低原材料消耗,年内全区各烟草企业必须扭亏增盈。 
  六、继续抓好打击香烟走私、贩私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整顿香烟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全国和全区“打假”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烟草专卖管理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和市场检查。在全区内以查处运输贩卖走私烟,摧毁贩私窝点和取缔非法卷烟交易市场为主要目标,狠狠打击香烟走私、贩私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打击的重点要放在取缔制售假烟的“地下工厂”,存放、窝藏假烟的“黑窝点”和整顿卷烟流通秩序上。 
  七、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加强对烟草各种许可证、准运证的查验工作。查验证件是专卖管理、整顿烟草市场对商户和烟草系统内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基础工作。各批发点、委批点、零售摊点都要亮证经营。办理经营卷烟手续必须先到各地烟草专卖局办理卷烟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缺一不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办营业执照经营卷烟零售的一律视为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查处。 
  八、除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建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外,其他部门和各级政府都无权批准成立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已经开办的要进行清理。未按规定批准建立或经清理应予撤销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均属非法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卷烟批发权只能垄断在烟草公司系统内。各级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的各种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特别是柳州、梧州、南宁、玉林等市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要进行一次清理。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第一,经营走私(出口倒流国产烟)、假冒商标、霉变卷烟的,一律坚决予以取缔;第二,在市场内不准无证经营户参与卷烟批发和零售活动;第三,对货源正当,有证经营,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予以保留。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也是烟草专卖法的执法主体。但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执法中遇到很多本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没有明显的执法标志,自身防卫能力差,经常发生违法者围攻、侮辱甚至伤害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事件;同时执法手段单一,发生许多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查处,违法分子气焰嚣张,这些都严重地妨碍烟草专卖法的执行落实。为了把我区“两烟”生产搞上去,使之真正成为我区经济建设的支柱,请各级公、检、法部门要积极支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烟草部门要主动与各执法机关联系,共同搞好专卖管理工作。 
  十、按烟草专卖法规定,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一律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公安部门的流动检查队,检查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并依法行使处罚权。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胸章和出示《国家烟草专卖检查证》。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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