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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订包工企业转存结算户利率的联合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4-06-30 生效日期: 1954-06-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管理处
发布文号: (54)银交计穆字第58号|(54)通
 
中国人民银行各区分区,交通银行各区分行:.
  新订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业经中央财政部于本年三月三十日以(54)财交金字第18号通知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之交通银行短期放款利率月息二厘与第八十六条规定之包工企业结算户及包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户存款利率月息一厘,均自四月一日起实行。各地人民银行对交通银行所开立之包工企业转存结算户,以及交通银行暂在“0107”建筑工程放款科目下所开立之借款户,其计息方法,亦应比照调整,经双方协议,规定如下:
  (一)自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包工企业转存结算户按月息二厘一毫计息,借款户按交通银行对包工企业放款利率月息四零五计息。  (二)自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起,包工企业转存结算户按月息一厘计息,借款户按二厘计算。  (三)本年一月一日以前,包工企业转存结算户未结息部分仍按上年存款利率计息,借款户仍按一九五三年七月六日(53)总银交信字第4459号、通会字80/0214号联合指示规定利率月息六厘计息。
  即希遵照办理,并转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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