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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新券时应行注意事项及新券错款处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4-06-04 生效日期: 1954-06-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穆字第106号
 
新券自实行不依次序补号封装后,各行迭有反映,发现错款较多,且大都发生在各单位向银行领款时未经当面清点,事后发现所谓“缺少、。因之,错款责任极不易明确,难以作出适当处理。兹为防止与减少新券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错误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由于原捆新券内间或发生有小把互错情况,兹为避免因此而引起类似错误发生,希各行付出成捆新券时,应向领款人详细交代,促请注意。至付出不成捆新券前,应复点一遍,以免差错。.
  二、又对外支付新券时,应向领款人说明当面清点,出门概不负责,以资明确责任。
  查新券错款处理办法,出纳制度内业有规定,兹为更切合目前实际情况,减少文件往返起见,特对新券错款处理权限,重作如下规定:凡本行复点或顾客在柜台上清点,中,发现新券错款,经本行查明属实者,其每把长出或短少十张以下而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可由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理(收益或付损)(收益以业务收入科目特别收户出帐,付损以特别支出科目其他损失户出帐),季末由分行汇总列表(包括发现日期、发现人、复核人、券别、图景、冠字、号码、长出或缺少张数、经过情况等内容),连同错款证件,一并报总追查。逾此权限,除经分行查明属实,保留原捆票券外,并应随时由分行备函说明情况,提出追查处理意见,呈报总行听候处理。各分行亦可视辖内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适当地订出支行一级的新券错处理权限,报经区行批准后布置执行。
  以上各项,统希研究布置执行,如原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定办理为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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