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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复利率问题的四点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53-03-16 生效日期: 1953-03-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3)总银计计字第1299号
 
陕西省分行:计(53)字第50号呈悉。兹就所提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对少数民族区的农贷利率优待,包括少数民族区域内的汉居内,对于一般汉民地区散居和个别的少数民族不适用前述优待办法。优待农贷的利率的老区及少数民族区,系指经济条件差、困难多,而且抗日战争中对贡献多的老苏区抗日老根据地,和长期被反动政府压榨以至经济条件落后困难多的少数民族区,至于经济条件好或无困难的老区及少数民族区则不必优待,划分优待与不优待可根据上述精神商请省财委作具体规定。(请参阅银行通报第三期)  二、对灾区的农贷利率视灾情轻重,按三种农贷利率分析予以照顾,最低不得低于7.5‰,至灾情轻重和利率照顾的比率可商请省财委规定。(请参阅银行通报第四期)  三、农村基层合作社放款利率包括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内。目前总行对合作事业放款利率正进行研究并拟请示中财委予以修订,在修订前各行仍应按照(52)总银计计字第135/3317号指示办理。  四、对农村信用互助组的存、放款利率,同意按照对信用合作社的存、放款利率输。惟须分别已基因的信用互助组(如组织制度健全,有固定互助资金,存贷经常,真正能起到组员间互通有无的作用者)与一般的形式组(指有名无实的互助组,如不进行组员间的资金调剂,无固定互助资金,只是积集一些资金存在银行生息或只是为了向银行借款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前者可照信用合作社利率,后者仍应按个体农民的存、放利率处理,至如何分别已巩固的与一般形式的互助组,你行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并报总备案。
  以上统希查照办理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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