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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期未满或开除军籍人员处理问题的复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10-03 生效日期: 1952-10-03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刑期未满或开除军籍人员处理问题的复示西南转业建设委员会9月26日报称:据川南宜宾、隆昌反映:五三二团三营七连转业军人×××在部队中判一年徒刑(1951年9月至1952年9月),未到刑满期间,即予以办理回乡转业手续。回乡后又违法乱纪,调戏妇女,进行反宣传,阻挠群众运动;川西送来转业军人×××是现行犯,由原单位判刑半年(1952年8月至12月)。也有部队将已开除军籍并已通知当地先收回革命军人家属证人员,此次又转业回来等情。今后各地凡刑期未满人员不得按回乡转业办理。已开除军籍人员,同意西南转业建设委员会意见,收回转业建设证明书,另发资遣证明书(资助粮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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