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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0-09 生效日期: 1950-10-09
发布部门: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交通部
发布文号:
 
(1) 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3) 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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