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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对水闸(包括涵闸、船闸)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以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1.0.2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闸工程,小型水闸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工作。
第1.0.3条 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管理筹备机构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闸设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所管水闸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 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应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如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文、船闸、过木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 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2.0.1条 水闸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其主要工程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三、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做好工程控制运用。 五、掌握雨情、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六、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 八、监测水质。 九、结合业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收水费、电费等。 十一、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二、制订或修订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2.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四、卯质脆测制度。
五、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七、财务、器材管理制度。
八、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九、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2.0.3条 水闸工程均应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并树立标志。
现有水闸工程,凡未划定管理范围的,管理单位应予补办手续,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地方政府的批准,明确划定。
第2.0.4条 水闸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重要的大型水闸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一般大型和中型水闸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和控制运用的方案,提出工程技术管理细则和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表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2.0.5条 水闸控制运用,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计划执行。只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指令。必须变更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2.0.6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
水闸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该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施工情况和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和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2.0.7条 每年汛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组织、备好防汛物料,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位于冰冻地区的水闸工程,应制订冬季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防凌、防冻工作。
第2.0.8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与原设计、施工和有关科研部门联系,根据管理运用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共同总结工程在设计、施工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改进工作,并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2.0.9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掌握水质污染动态,了解水质污染情况,发现水质污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第三章 检查观测
第3.0.1条 水闸工程检查观测的任务是:
一、监视水情和水流状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程变化规律,为管理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异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工程安全 。
三、通过原形观测,对建筑物设计理论、计算方法和设计指标进行验证。
四、根据水质变化动态,做出水质恶化预报。
第3.0.2条 水闸工程检查工作,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等,进行经常检查观测,应指定专人按有关规定或细则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严重地区在冰冻期,应对水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对水闸工程各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渡汛存在问题,防汛组织和防汛物料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冰冻期应着重检查防冻措施的落实和冰凌压力对建筑物的影响等。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检查,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等。
四、安全鉴定:水闸工程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水闸建成后,在运用头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六至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按管理体制,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
各种检查、鉴定都必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存入技术档案。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均应作出检查、鉴定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大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
第3.0.3条 对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部位和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要特别注意检查观察。根据建筑物不同类别,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土工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堤身有无雨淋沟、塌陷、滑坡、裂缝、渗漏。排水系统、导渗和减压设施有无堵塞、损坏和失效。堤防与闸端接头有无渗漏、管涌迹象等。
二、圬工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护坡块石有无松动、塌陷、隆起和人为破坏,浆彻石结构有无裂缝、倾斜和滑动等现象。
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检查观察,应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落、冲刷、磨损和气蚀。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等现象。
四、闸门和启闭机的检查观察,应注意结构有无变形、裂纹、锈蚀、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闸门止水设备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钢丝绳有无断丝,转动部门润滑油否充足,机电及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钢丝网水泥与钢筋混凝土闸门,应注意有无露网、露筋、裂缝、脱壳、面板漏水和其他损坏等。浮体闸和翻板闸等还应注意支铰有无磨损卡阻。橡胶坝坝袋应注意有无破裂、脱胶脱层、老化和磨损、锚固体有无锈蚀和松动等现象。
五、水流流态的观察,应注意进口段是否平顺,闸后水流形态是否正常,以及上下游冲刷淤积情况。
六、检查水闸附属设施如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和观测设备等是否完好。
第3.0.4条 水闸工程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闸工程应进行全面的观测,相互关联的项目应配合进行。观测工作应保持系统性与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转情况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变化情况。
三、观测成果要真实、准确、精度要符合规定。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并定期作好观测资料的整编工作。
第3.0.5条 大型水闸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闸必须观测的项目有:
上、下游水位,过闸流量;沉陷、伸缩缝、扬压力、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
结合水闸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必要时,增测以下有关项目:位移、裂缝、冰凌、绕渗震动、波浪、闸附近的地下水脉动压力等。
第3.0.6条 水闸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经常组织观测人员汇报观测工作及其成果,了解建筑物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分析研究观测要审查观测成果,研究建筑物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分析研究观测资料的变化规律,必要时,应提出单项观测资料分析研究报告。
第3.0.7条 建筑物的观测测次间隔,应根据规范规定和水闸运用情况决定,要求观测到运用过程各测点变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阶段、第一次挡水、运用初期和尚未掌握建筑物变化规律的情况下,观测间隔时间应较短。管理运用时间较久,建筑物变化情况基本稳定并掌握其变化规律,观测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地震等,应增加测次测点,必要时增加观测项目。
第3.0.8条 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观测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对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成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要统一进行分析。年终应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编。
第四章 养护修理 第4.0.1条 为维护水闸工程安全完整,水闸管理单位应对土、石、混凝土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械、机电动力设备、通讯、照明、集控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必须进行经常养护和定期检修,保持设备良好,运转正常。
养护修理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
第4.0.2条 养护修理一般分为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岁修、大修和抢修。
一、经常性的养护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设施完整清洁。
二、岁修:根据汛后检查所发现的工程缺陷或问题,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水闸管理单位应每年编制岁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三、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时,水闸管理单位应报请上级主官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专门的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
第4.0.3.条 岁修、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岁修、大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文件报上级主官部门。
第4.0.4条 无论是经常性维护、还是岁修、大修,均应以保持和恢复工程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原有结构为原则,如需变更原设计标准,应作出扩建、改建设计,列入基建计划,按基建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4.0.5条 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一、当发现土工建设物表面有雨淋沟、浪窝、塌陷时,应立即进行修补。
二、当土工建筑物发生渗漏、管涌现象时,应及时处理,一般采用上游堵截渗漏,下游反滤导渗的方法处理。
三、土工建筑物发生裂缝、滑坡,应即分析原因,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开挖回填或灌浆方法处理。滑坡裂 缝不宜采用灌浆方法处理。四、土工建筑物遭受水流冲刷危及安全时,应立即抢护。
五、堤防、拦河坝等应定期进行锥探检查有无隐患,发现蚁穴兽洞、裂缝等 应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处理。
第4.0.6条 圬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一、浆砌石结构表面应平整,护坡如有塌陷、隆起,应重新翻砌。无垫层或垫层失效的均应补设和整修。遇有勾缝脱落或开裂,应洗净后重新勾缝。浆砌石岸墙、挡土墙发生倾覆或滑动迹象时,可采取降低墙后填土高度或增加拉撑等办法处理。
二、干砌石护坡、护底应嵌结牢固,表面平整,如有塌陷、隆起、错动等,应予整修。如石块重量不足时,应予更换或灌水泥砂浆。
第4.0.7条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苔藓、蚧贝等附着生物应定期清除。
混凝土表面脱壳、剥落和机械损坏时,可根据缺陷情况采用水泥砂浆、环氧砂浆、混凝土、喷浆等修补措施。
对混凝土裂缝,应分析原因及其对建筑物的影响,拟定修补措施。对于不影响结构强度的裂缝,可采用灌水泥浆、表面涂环氧砂浆方法处理。影响结构强度的应裂缝和贯通裂缝,应采用凿开锚筋回填混凝土、钻孔锚筋灌浆等方法补强。发丝裂缝无变化的,一般可不予处理。
水闸上游,特别是底板、闸门槽和消力池内的砂石,应定期清理打捞,防止表面磨损。
伸缩缝填料如有流失,应及时填充。止水片损坏时,应凿槽补设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修复。
第4.0.8条 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通讯设施和线路等,应定期检修,经常清理,保持清洁。操作及运行范围内不得堆放他物。
金属闸门的钢木结构,应定期油漆,防锈防腐。闸门滚轮、吊耳、弧门支铰等活动部位应定期清洗,经常加油润滑。闸门门叶如发生变形、杆件弯曲或断裂、焊缝开裂、铆钉或螺栓松动,都应立即恢复或补强。部件和止水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钢丝网水泥闸门,应经常清理表面泥垢及苔藓等水生物。如有保护层剥落、脱壳、露筋、露网等。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或环氧砂浆修补。
橡胶坝袋应定期涂防老化剂,打涝漂浮物,防止刺伤坝袋。坝袋如有损坏、脱胶等,应及时修补。坝袋锚固装置,压板、螺栓、螺帽等如有松动、脱落,必须立即旋紧补齐。
启团机制动器应灵活、准确、可靠。传动部分、钢丝绳、螺杆等构件,防止松动、变形、断丝、并经常涂油润滑防锈。
电源、电气线路、机电设备、动力设施、各类仪表和集控装置等,均应经常保养,定期检查维修,使其运灵活,准确有效,安全可靠。
第4.0.9条 检修闸门及其附属起吊,运输设备,应妥善保护,备用电源、照明、通讯设施,应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应全面检修。导航标志、导航设施、过闸讯号装置等,应保持完好。
第4.0.10条 位于冰冻地区的水闸工程,每年冰冻前,应准备好冬季管理所需物料、设备和工具。清除建筑物上的积水。检查并填实伸缩缝内的填充料。为防止水闸承受过量冰压力、应在建筑物边开凿不冻槽,使冰层与建筑物隔开。为防止闸门、门槽和门轴冻结,应采用保暖措施,使其维持不冻,或在启团前先行解冻。
第五章 探制运用
第5.0.1条 所有水闸工程均应明确规定下列指标,作为探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兴利水位及兴利引水流量。
六、允许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
第5.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用指标,结合工程具体情总和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参照历史水文规律和工程运用经验以及当年水情预报等,制定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情和工程情况,在年度运用计划范围内制定具体运用计划,进行操作运用,如确实需要改变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要求,需要在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指标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和鉴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5.0.3条 水闸工程探制运用,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对于负担湖泊洼地调蓄任务的水闸,尚应按照水库控制运用有关规定)。
一、必须在保证工程安全的条件下,合理地综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兴利与防洪矛盾时,兴利应服从防洪。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合理分配水量,定额配水,经济用水。在分配水量时,一般应照顾下游和原有用水户。
三、水闸工程的运用,必须以上、下游工程相配合,并与河道堤防的防洪能力或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适应。水闸管理单位应与河道上、下游的工程管理单位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防止人为灾害
第5.0.4条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应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淤积问题的水闸,应研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冲淤、排砂。
二、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尽量保持上、下游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三、位于鱼类回游河道上的水闸,应尽可能设法通过控制应用使鱼类回游。
四、水质污染水域,尽可能通过合理运用防止或减少污染。
五、照顾小水电要求。
第5.0.5条 单向运用的水闸,需要双向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鉴定,提出相适的运用指标和办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5.0.6条 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应按照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水闸管理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加记录、复核并妥为保存。
第5.0.7条 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
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位置、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船只或漂浮物、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
闸门启闭后,要对闸门启闭时间、次序、开度、流态、上下游水位变化以及建筑物和启闭设备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第5.0.8条 闸门启闭,要有两种启闭措施,有条件的要做到电动、手摇两用。电动启闭闸门应有备用电源。有自动装置的必须做到巡检和手选。
第5.0.9条 水闸工程在放水、停水、加大或减少流量以及泄冰凌前,均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部门作好准备,避免事故。
第5.0.10条 闸门操作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二、过闸水流要平稳,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正常现象。涵洞及涵洞式水闸,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三、避免河道水位降落过快,以防止对岸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当闸门运行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要减速运行、物别注意及时停车。
五、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的位置运用。
第5.0.11条 冬季为防止冰块壅塞河道,一般可采用使闸上游水位平稳并尽可能高一些、维持最小流速的办法,使上游形成冰盖,冰盖形成后上游水位量不变动。融冰期间,一般应不放水或少放水,避免发生流冰现象。
第六章 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
第6.0.1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第6.0.2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革地新要结合生产和管理需要,有计划的开展,着重研究以下方面:
一、改进和革新观测技术、观测手段和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方法,提高观测精度。
二、改进和革新养护维修技术与设备,研究养护维修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改进通讯工作,提高通讯质量,完善通讯体系。
四、根据水闸运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取工程自动控制,配备运动装置。
第6.0.3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水闸控制运用、闸门防腐、防冲防淤等专题研究。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7.0.1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7.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7.0.3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用水、用电等单位收费。用水、用电等单位必须向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
对违章引水、用水、超计划用水、严重浪费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费的单位,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根据情况有权限量供水,累进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章 安全保卫
第8.0.1条 根据水闸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应设民兵、经济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别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队守卫。
第8.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全体职工经常进行安全保卫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搞好安全生产。
第8.0.3条 有关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对于照明、防火、避雷设备等,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持正常状态。
第8.0.4条 在进行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使用机械、动力、电气等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9.0.1条 水闸管理单位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9.0.2条 凡是污染水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或工作不负责任,违章运行、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偷盗物料等,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均应根据其性质、情节、损失大小,分别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水闸管理单位和职工,对一切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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