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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五条的规定,两国政府的代表从一九七一年四月五日至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拉巴特举行了混合委员会议,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从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止,中国向摩洛哥的出口和摩洛哥向中国的出口,均根据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的贸易协定和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中摩支付协定,在本议定书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规定的配额范围内进行。
本议定书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代替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协定所附的甲、乙两表货单。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回溯自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