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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斯拉夫)关于延长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两国换货议定书期限的换文

状态: 发布日期:1968-09-13 生效日期: 1968-09-13
发布部门: 捷克斯洛伐克
发布文号: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临时代办于立煊先生: 
  我谨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之命向您建议,将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九六七年换货议定书和所附进、出口货单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八年,双方并可就未列入一九六七年货单的商品进行交易。 
  如同意上述建议,请予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联邦 
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 
娜达莎·彼罗维奇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二)我 方 去 文 
  尊敬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对外贸易秘书处司长娜达莎·彼罗维奇女士: 
  我收到了您今天如下内容的来函: 
  (内容见对方来文) 
  对您的来函,我谨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之命向您答复如下:我方同意贵方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 
大 使 馆 临 时 代办 
 
 
于 立 煊 
(签字) 
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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