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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关于延长一九六二年十月三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状态: 发布日期:1968-03-03 生效日期: 1968-03-03
发布部门: 锡兰
发布文号: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奚业胜先生: 
  我荣幸地提及锡兰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二年十月三日签订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根据协定第一条规定,该协定的有效期于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鉴于在该协定项下尚有一部分援款未使用,锡兰政府建议,将该协定有效期延长至一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你来函确认,我将很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政府计划经济部常任秘书 
加玛尼·柯里亚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三日于科伦坡 
 
  (二)我 方 去 文 
  锡兰政府计划经济部常任秘书加玛尼·柯里亚博士: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六八年三月三日来函,内开: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锡兰政府上述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 
奚 业 胜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三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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