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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普查的进行版本日期16/12/2005(1)处长须于2006年7月15日至8月1日(包括首尾两天)进行一项人口普查(在本命令中称为“有关普查”),以取得以下各项目的详情─(a)在香港居住的人,但不包括─(i)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及(ii)在船只上居住的人,(b)段另有规定者除外;(b)在位于香港境内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人,但不包括─(i)当其时正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使用的任何船只;(ii)任何军舰;或(iii)当其时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使用的任何船舶;(c)被任何人占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并非船只的处所,以及在该等处所内的住户;及(d)根据(b)段须接受普查的人所居住的船只,以及在该等船只上的住户。(2)在本条中─“处所”(premises)包括任何楼梯、走廊及任何无遮蔽的地方;“船只”(vessel)指任何船舶、船艇或其他种类的船只,不论它是否用于航行或是否建造或改装作航行用途。第2条普查的目的版本日期16/12/2005有关普查的目的是为取得在进行有关普查时,香港人口在人口统计、社会及经济方面的特点的资料。第3条可采用抽样方法版本日期16/12/2005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关乎有关普查的资料。第4条占用人须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版本日期16/12/2005每名占用根据第1(1)(c)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处所,或在根据第1(1)(d)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年满15岁的人,须为有关普查的目的而就以下事宜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a)他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该处所或该船只上的住户;及(b)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人─(i)占用该处所或在该船只上居住;及(ii)属─(a)未满15岁且受他监护的;或(b)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该等详情的。第5条销毁统计表格的期限版本日期16/12/2005处长须于2007年7月14日或之前,将统计员为有关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该等表格的所有副本销毁。附表版本日期16/12/2005[第4条]须取得的详情所关乎的事项a.就个人而言出生年份和月份性别是否住户成员与住户其他成员的关系于2006年7月14日上午3:00(“普查参考时刻”)身在何处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前的6个月内是否多数时间在同一处所或同一船只上居住预期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后的6个月内会否多数时间在同一处所或同一船只上居住如非住户成员,是否在香港的另一处所或另一船只上居住出生地点国籍种族在港居住年期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通常居于香港或访客过去6个月内身在香港的月数预期在未来6个月内身在香港的月数如非多数时间在香港居住,多数时间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原因婚姻状况就学情况教育程度─最高就读程度最高完成程度上课地点前赴上课地点的交通方式修读科目惯用语言使用其他语言/方言的能力5年前居住的地方经济活动身分行业职业工作地点前赴工作地点的交通方式主要就业的收入是否有兼职兼职的收入租金方面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是否处所的业主b.就住户而言住户类型住户人数住户的组成成分住户收入c.就船只以外的处所而言处所类型处所占用情况处所内的住户数目处所内的占用人数居处类型客/饭厅数目睡房数目厨房数目浴室/厕所数目其他房间数目居处租住权租金差饷、地租及管理费按揭供款按揭或贷款尚余年期d.就船只而言船只类型船只占用情况船只上的住户数目船只上的占用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