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269条)[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206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在本规则中─“命令”(order)指审裁处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命令;“审裁处”(tribunal)指本条例第251条设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3条在原讼法庭登记审裁处命令版本日期01/04/2003为依据本条例第264(1)条就某命令发出通知,审裁处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交出要求登记该命令的书面通知,以及该命令及该命令的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