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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国徽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2000年12月8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0年12月20日联邦委员会赞同  2002年7月9日,2003年6月30日,2005年3月7日修订  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徽,说明和正式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国徽是正式的国家象征  俄联邦国徽衬底为红色方形盾牌,盾牌下方两角呈圆弧形,盾牌底部呈尖状突起。盾牌表面是一只向上展翅的金色双头鹰。双头鹰头戴两顶小皇冠,上方还有一顶大皇冠。三顶皇冠间由带子连接。鹰的右爪抓着权杖,左爪抓着象征王权的金球。鹰的胸前有一面红色小盾牌,盾牌上一名骑白马、披蓝袍的银甲骑士用银矛击杀一只被马踏于蹄下、向后仰倒的龙形怪兽。  国徽的彩色和单一色图案见附件一  第二条复制俄罗斯联邦国徽可以没有方形的盾牌和单一颜色。  第三条彩色国徽图案可以在下列公文上使用:  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指示;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决议;  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决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和命令;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定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决定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决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单色国徽图案可以在下列公文上使用: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  俄罗斯联邦审计院  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  不带方形盾牌的单色国徽图案可以在下列公文上使用:  保护国家秘密的主体间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的机关,组织,机构;  联邦法院  联邦检察院机关  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国外的俄罗斯联邦正式代表机构;  第四条国徽复制到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主管公民状况登记的机关颁发的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全国式样的文件上。  国徽可以在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的印章上,其他被赋予一定国家职权的任何所有制的机关、组织、机构的印章上,以及主管公民状况登记机关的印章上。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国徽要悬挂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官邸的正面。  俄罗斯联邦国徽要悬挂在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国外的俄罗斯联邦正式代表机构官邸上。  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室;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议)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会议厅里,以及地方自治代议机关会议厅里;  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主任、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俄罗斯联邦审计院院长、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联邦法官、检察官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国外的俄罗斯联邦正式代表机构,包括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办公室里;  主管公民状况登记机关举行盛大仪式的大厅里;  第六条俄罗斯联邦国徽用在国界标志上(界标上)和边境通行站。  第七条俄罗斯联邦国徽用在俄罗斯总统旗上;  部队军旗上;  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旗帜上;  俄罗斯联邦总统规定的一级、二级军舰上;  俄罗斯联邦国徽还可以用在:货币上、国家奖章上、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毕业证书文件,  允许在军人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各种职业服装上使用,以及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标志的徽章上使用;  其他情况下使用国徽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  第八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组织、社会团体、无论何种所有权形式的企业、组织、机构国徽(徽章),不能与俄罗斯联邦国徽相同。  俄罗斯联邦国徽不能被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组织、社会团体、无论何种所有权形式的企业、组织、机构作为其徽章使用。  第九条俄罗斯联邦国徽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机构国徽(徽章)一同使用的时候,俄罗斯联邦国徽要摆放在其他国徽(徽章)的面对着的左面,如果摆放的国徽数是单数,则俄罗斯联邦国徽要放在中央,如果是双数(两个以上),则放在左边的中央。  在一起摆放的时候,俄罗斯联邦主体、市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组织、机构国徽(徽章)的大小不能超过俄罗斯联邦国徽。俄罗斯联邦国徽也不能被摆放低于其他国徽(徽章)。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国徽的制造、使用、保管,文件、印章和其他图形载体的销毁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联邦宪法性法规定使用国徽以及侮辱国徽,要承担联邦立法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从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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