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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 1998-06-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真正建立健全粮棉油收储业务资金封闭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推动粮棉油企业附营业务(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多种经营、其他附营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粮棉油收储企业办理的各种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企业主营业务分离,其占用的贷款和存款都要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鉴于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划转工作需按照“先分开业务、后分开企业、再分离资金”的步骤进行,政策性较强,面临问题较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划转工作在具体操作上要有一个过程。为此,在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信贷资金正式划转之前,为积极支持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之配套三的精神,对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加工、棉花深加工、饲料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从粮棉油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业务企业,按照就近的原则,在县以上(不含县)城市的,可以到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没有农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上述粮棉油附营企业,原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改为“一般存款帐户”,待信贷资金正式划转时即取消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 
  二、对上述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要求,对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给予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在开户、结算、贷款、信息、管理等方面,为粮棉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搞好银企合作,积极推动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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