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财综[2007]2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其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于收缴后次日将核实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划缴国库。
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分期缴纳同级财政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九条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具体计提标准按照《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4)4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管国有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由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的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出让工作。
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或县(市、区)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省直管国有土地中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仍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政策执行,其收入按规定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再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