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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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