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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1 生效日期: 2008-04-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金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要求,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金华市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建设暂行规定》等6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条款
1
金华市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建设暂行规定
市长令
第4号
第十八条
2
金华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市长令
第7号
第十二条
3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
〔1992〕13号
第四、七、十、十二条
4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
〔2004〕166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5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1996〕134号
第十三、十四条
6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金政办发
〔2005〕24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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