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8〕5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2)市直工业集团和工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四大类,19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2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5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0分,规模以上企业数10分,产销率5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数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省级以上检测中心)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以上年实绩为记分依据)。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25分,做强做大25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50分。
(二)单项记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其中,产销率按每增(减)1%,增(减)基本分5%。所有增(减)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50%。
缺项按该项最低得分的70%记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完成1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完成计划投资额竣工投产当年一次性加记4分。
(3)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记3分;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免检产品,加记2分。
(4)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记3分。
(5)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3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授权企业,加记3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记4分。
(8)当年每新增一个由国家行政机关授予的产业基地或国家级区域品牌(“名城”、“之都”等),加记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四)总分记分方法。
总分=(经济运行得分×35%)+(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0%)+(“三重”工作得分×2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名为三等奖,第八、九名不予奖励。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2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奖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市直工业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记分方法和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