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1 生效日期: 2008-08-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52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2.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5省为1: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