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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概况信息:
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
(二)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政务公告、公示等;
4、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免公告;
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
1、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
7、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