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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转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莫合烟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原料、产品和设备。
第六条莫合烟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取缔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行为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八条各级烟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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